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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附期限合同?附条件合同的执行是怎样的

  刘光耀律师,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福建鼎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怎么认定附期限合同?

  怎么认定附期限合同依《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期限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附款的合同。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与终止期限。




  2002年12月1日,刘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将房屋10间出租给王某开餐馆,每月租金人民币1万元。合同还约定,本合同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王某要求刘某于10日内将房屋交其使用,因刘某的房屋腾空需要一定时间,直到2002年12月31日刘某才将房屋交付王某使用。王某因装修花去1个月的时问,直到2003年1月底餐馆才开业。王某认为,因刘某的原因致使其晚开业l个月,要求刘某免收l个月的房租,而刘某不同意免收房租,双方发生纠纷。




  1、本案中,刘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


  2、王某是否有权不交晚开业的房租为什么




  1、本问涉及附期限的合同问题。依《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期限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附款的合同。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与终止期限。


  所谓生效期限是指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期限。附生效期限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虽然已经确定,但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效力。所谓终止期限是指决定合同效力终止的期限。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一直有效,而于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本案中,刘某和王某约定合同于2003年1月l日起生效,表明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期限,在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l月l日之前,刘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虽已成立,其权利义务关系虽已确定,但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故王某与刘某之间的合同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2、本案中,刘某与王某约定合同自2003年l月1日起生效,在2003年1月l日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生效。刘某于2002年12月31日将房屋交付王某使用,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未构成违约。装修使王某晚开业1个月应为王某的合理预计的范围,因此,王某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租,其请求缺少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附条件合同的执行是怎样的

  附条件的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相对于附期限合同而言,所谓附条件合同就是当条件成立时合同生效,那附条件合同的执行是怎样的附条件合同种类有哪些附条件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附条件合同的执行是怎样的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这里所说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当事人不能肯定条件在将来是否会成就。如果将将来肯定要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视该条件为期限;如果将将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将法定条件约定在合同中,应视为未附条件。


  条件必须合法。在将不法事实作为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间相互矛盾,则表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应认定合同不成立。


  《合同法》规定,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因此,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又被称为延缓条件,是指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并不发生效力,只有当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解除条件又被称为消灭条件,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合同在条件成就以后即失去效力。


  条件的成就与否应依靠事实的自然发展,当事人不应以自己的行为阻止或者促成条件的成就。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如果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条件合同种类有哪些

  1、以条件的作用是限制还是消灭合同效力的发生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合同与解除条件合同。


  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2、以条件的事实发生或者不发生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肯定条件合同与否定条件合同。


  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


  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


  3、以条件的成就是否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附随意条件合同、附偶成条件合同与附混合条件合同。


  三、附条件合同无效的情形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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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耀——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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