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耀律师,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福建鼎飞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1月16日公布《快递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全面规范快递市场经营秩序,明确快递加盟企业间、快递企业与用户间的权利及义务。
自2007年以来,我国快递行业年均增长率高达40.4%,2014年全国快件量突破146亿件,跃居世界第一。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须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给予快递车辆通行便利
为了减轻快递企业发展经营网络、布局设点的成本,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自设立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可不办理营业执照。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实施便利快递服务车辆从事快件收寄、运输、投递的相关规范和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快递服务需求和道路通行情况,合理确定从事快递服务机动车辆的通行区域和时段,给予通行便利。同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利用非机动车从事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的,该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遵守城市道路通行规范。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企业投递快件提供便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机关、社区、校区、厂区管理相关规定。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跨境贸易中的快件管理,实现进出境快件便捷通关。
用户拒绝验视不得收寄
对于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快递安全问题,征求意见稿也予以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寄递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企业和用户都应当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的规定。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验视后要作出验视标识;用户拒绝验视的,企业不得收寄。企业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保障义务。
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在寄递过程中发现违禁物品要依法处理。
不得非法出售泄露用户信息
一向在快递业中不够清楚的权利义务关系,征求意见稿作了明确规定。
对快递行业普遍采取的加盟经营模式,征求意见稿明确,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统一的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向用户提供统一的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损害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
为了切实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未保价快件适用民法规定
为了提升快递业服务水平,征求意见稿针对快递服务各环节作了详细规定。
在收寄环节,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在用户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用户交寄快件时应当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相关身份信息,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企业要对运单信息进行核对,信息填写不完整或者核对不实的,不得收寄。
在投递环节,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完成递送服务,并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企业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在查询和投诉环节,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应当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问题投诉等服务,并及时、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
在快件损失赔偿上,征求意见稿明确,用户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7、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8、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答: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
9、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
答: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
10、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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