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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与脱离现场如何认定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如何认定

 刘光耀律师,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福建鼎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肇事逃逸与脱离现场如何认定

  核心内容:发生交通事故会,肇事逃逸与脱离现场如何认定呢下面由通过一案例来详细介绍。




  案情: 被告人付某系一个体户所雇司机。2003年2月24日,付某驾驶农用运输车,在高密市顺河路南首西侧东西胡同内由西往东倒车时,与行人周某发生交通事故。跟车人胡某叫了出租车送周去医院,付某则开着肇事车到另一地方送货,离开了现场。后付某多次打胡的手机联系,并到市人民医院和市中医院找过,都没找到。之后,付某再次在某鞋料店打电话给胡,并告知所在地点,被害方很快赶来,公安机关接到被害方的电话后也来到此处,将肇事车扣押,将付某带回交警队。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被告人付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全部,构成交通肇事罪无疑,但对付某的行为属肇事逃逸还是脱离现场存在分歧意见。有观点认为,事故发生后,付某既没有报警,也没有抢救伤者,而是趁伤者被送往医院之机,驾肇事车脱离现场。虽然付某辩解离开现场的目的是送货,但实际上实施了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付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按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实践中,发生事故后将肇事车留在现场,司机逃跑的情形一般不认定逃逸,理由很简单,司法机关可根据车牌号码等线索找到肇事者;而司机驾驶车辆脱离现场的情形是否一定构成逃逸就值得细究,不能一概而论。解释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界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也就是说,认定肇事逃逸还是脱离现场,最重要的是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置死、伤者于不顾,使交警部门无法查找肇事车辆。从而无法确定肇事司机,给交通事故的查处工作和伤者、死者的抢救及赔偿问题带来很大的被动,最终使案件无法进入程序,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行为人有可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对严厉的刑罚来制裁。


  交通肇事案件的承担,体现了司法部门对此类案件处罚的价值取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一般肇事案件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是否逃逸作为量刑的关键情节不容忽视。由此可见,同样的全部,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也是截然不同的,逃逸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并列,充分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作出的特别规定体现了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打击方向。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付某造成了重大事故并脱离现场是客观事实,证据充分,但其主观上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要通过其客观行为来分析:首先,事故发生后,付某的跟车人主动安排拦车,并和被害人家属一起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一直相陪,公安机关完全能够通过跟车人找到被告人;其次,被告人付某多次和跟车人联系,询问情况,在跟车人手机被受害方控制后,亦未中止联系;第三,在将货物全部卸下后,主动到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想找到被害人;最后,在未找到被害人的情况下,又联系被害人住在哪家医院,并主动向被害方说出自己的位置,公安机关正是根据被告人向被害方提供的位置而将肇事车扣押,将被告人抓获。




  被告人付某虽然驾车离开了案发现场,但主观上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因此其不构成肇事逃逸。但付某作为一名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本应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反而驾车脱离现场,应当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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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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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如何认定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何谓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①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至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对本规定笔者试作以下归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解释》中;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至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同等、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自己已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为刑法仅处罚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客观上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或威胁的行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处罚。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这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㈠停车义务;㈡保护现场;㈢抢救伤者和财产;㈣报警;㈤听候处理。这五种义务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义务。其中抢救伤者和财产亦是刑事义务。《解释》中;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应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⑵五项行政义务;⑶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所以交通运输肇事后,行为人负有上述三类义务,为逃避任何一类义务,在主观上都具备了应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的主观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3、 行为人有逃跑行为。


  什么是逃跑,词义是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②。在这里笔者认为应界定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时,为逃避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亲属、群众、事故处理人员控制而离开的行为。要与脱逃区别开来。脱逃词义是脱身逃走③。在刑法意义上,构成脱逃罪的脱逃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逃跑的或在押解途中逃跑④。所以脱逃首先要有人身受到有效控制后而脱离。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事故处理机关采取关押或押解途中而脱逃,对行为人的脱逃行为,应认定为脱逃罪,另行定罪处罚,而不是以交通运输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4、逃跑;的时间、地点条件。


  依据《解释》规定逃跑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理解;在发生交通肇事后;,笔者认为不能笼统认为是事故发生后的无限长的时间段。这个时间段应界定为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时至行为人被事故处理机关关押或押解途中前的这段时间。行为人在这个时间段逃跑的,属于《解释》规定的;逃跑;行为,在被关押或押解途中脱逃的,属脱逃罪,而非定本罪。逃跑的地点,笔者认为,并不限于当场。行为人在被事故处理机关带去谈话尚未采取关押措施时,趁人不背离开的,仍应认定为《解释》中的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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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耀——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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