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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审查合同的注意事项 合同的保全措施的内容

  刘光耀律师,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福建鼎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法务审查合同的注意事项

  法务这个职业是每个公司都必须配备的一个职位,公司的法务主要从事该公司的法律活动,比如就像合同的签订以及审查,甚至于是公司的诉讼也是法务的工作。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法务审查合同的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务审查合同的注意事项

  第一步形式审查

  →合同拟定/审查/修改→提交成果----反馈。


  2、咨询类业务:咨询请求→搜索信息→准备答复→答复----反馈


  3、建议、意见类业务:自主观察/信息收集/反馈→思考→作出建议/提出意见----反馈。


  4、争议处理/诉讼辅助类业务:部门反馈/公司指令→根据法律要求/律师工作指令收集整理材料→提供证据材料支持/法律支持→参与具体过程→结案/争议进展动态报告----反馈。


  三、法务工作目标

  预防风险、谨慎处事仍将是法务工作的基本基调,争取无争无诉是法务工作的根本目标。法务是一份;保守;的工作,倾向于低风险操作,在保障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追求效率。多学多问多了解,多理解多沟通多配合是法务工作的基本方法。通过望、问、听的方式来了解公司法律事务的运作流程、获得相关部门的理解与配合,关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不仅要做问题的发现者,更要做麻烦的解决者。


  摸清各个部门风险,理清各类工作流程。与同事们继续保持良好的配合协同,在愉快的氛围中完成工作使命,一同降低风险,预防争诉,提高效率。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及早的发现并提出,将法律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法务审查合同的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从事法务工作的一般来说都是律师或者是从事法律工作的相关职业。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合同的保全措施的内容

  在我们的生活中总是免不了与身边的人打交道,其中很多人在关于财产关系很多人会通过合同的形式把它规定下来,那么关于合同的保全措施的内容是怎样的呢,可能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下面就由的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合同的保全措施的内容

  它包括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二、合同履行的免责事由

  所谓合同履行的免责事由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1、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较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主要有:第一、迟延履行后的。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第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2、债权人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第370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条文规定。


  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


  以上就是的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合同的保全措施的内容,合同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其他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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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耀——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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