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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担保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独立担保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刘光耀律师,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福建鼎飞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签订担保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签订担保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签订担保合同要注意什么

1、不要行政命令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2、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3、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二、担保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1、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独立担保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独立担保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具有:独立性、抽象性与单据性、无条件性与不可撤销性

一、独立性

独立担保合同独立于其所担保的“基础合同”,它不仅有自身的有效期限和担保金额,而且还有自身的变更和消灭原因,一经出具即应按其条款对受益人承担担保,而不以基础合同是否有效或履行为前提。独立担保的这一特性,从根本上颠覆了担保的“从属性”特点。

二、抽象性与单据性

担保的抽象性是指独立担保合同与基础合同相互分离、相互独立,不因基础合同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而传统的保证合同则是从属性、非独立的合同,它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不具有抽象性。担保的单据性是指出具独立保函法律行为的特征与跟单信用证和票据、付款等法律行为极其相似,独立担保人在独立担保业务中处理的也只是单据。

三、无条件性与不可撤销性

国际间的银行保函通常有“无条件与不可撤销”的表述,国际商会的相关文件也肯定了“无条件与不可撤销”的表述的有效性。国际间通常认为约定有“无条件与不可撤销”条款的担保合同应解释为独立担保合同。不可撤销也不是独立担保的特有属性,但是独立担保一定是不可撤销的。四是非典型性。传统的保证合同是由法律规定的典型的合同,那么独立担保合同则是一种非典型合同。独立担保合同在法律上尚未被确定一定的名称和规则,而是规定了可以由合同的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确定其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具体内容。独立担保有合同型的独立担保,以独立保证合同为其著例,也有单方行为型的独立担保,如信用证、独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票据保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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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耀——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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