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耀律师,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福建鼎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刘光耀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在合同确立之后,签合同的两方都可能在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时候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想结束这个合同。但是并不可以任意地去结束这个合同,而是要依据法律上的一些条例,在一些情形发生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这个合同。
第一、在发生下面的这些事情的时候就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为一些在现实中已经发生的,并且无法改变的事情使合同上所写的内容的结果不可能再达成了。例如,要提供货物的这一方,因为自然灾害对于他生产过程中某一环节的损坏,而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而进行了。这时就可以提出结束这个合同。
2、在还没有到达合同上所约定的时间的时候,其中的一方说出来,或者是做出来不想再继续这个合约。就是提前的违背了约定。这时是可以结束合同的。
3、其中一方在已经到了规定的时间的时候还没有履行它所要尽到的义务,这是另一方就要对他进行提醒以及催告,如果在接受了这样的提醒还是没有完成,这一方就是可以提出结束合同的。
4、双方中有一个人先违背了他们所定的约定,由于他的违背,使这个合同上所写的结果不可能再完成了,那么双方中的另一个人就是可以结束合同的。
5、还有一些具体的特殊的其他的情况。
其中所说的按法律的程序来结束合同以及按照他们之间确定合同时的约定来结束合同,这两个方面是有相同,也有不同的。按法律就是说法律上会直接给出来可以解决合同的这些具体的情况,只要是有这些情况的时候,签定合同的一方就是可以结束这个合同的。而在约定上的结束,是一个人不可以做到的,只有是两个人的问题,才可以用这种方法。他们两个方面的相同之处是指:在约定方面的可以是在法定方面的一部分,前者完善了后者。
第二、遇到了什么样的情况,会使这个合同不能在结束了,也就是双方都没有结束这个合同的权利了呢
1、在法律上已经做出了相关的要求或者是这个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时候就已经说明了情况。两个人都只有在一定的时间内才可以去结束这个合同。既然已经说出了这个明确的时间,那么一旦超过了这个时间,也就没有结束合同的权利了。
2、如果法律没有要求,而且当事人两方在做这个合同的时候也没有确定出来这个权利可以行使的时间范围的话,按正常来说是可以行使这个权利的,但如果有一方已经催促并且告知让另一方来结束这个合同,但它却没有在应该行使自己权利的这个时间范围内去行使,那之后他便在没有结束合同的权利了。
根据上面对于这一方面的所有的叙述,我们知道了关于结束合同相关的一些知识,如果真的想要结束合同,这个过程中,一定是很复杂的,并且还会遇到其他的一些难题,我们就可以查找相关的资料以及上网进行咨询。
如果说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话,该合同可以视为是无效合同,当事人是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解除合同,以便保护自己合法享有的权益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出现了下列情形当中的一种,此合同就会被视为是无效合同:
第一种情形是其中的一方通过欺诈或者是胁迫等手段来订立相关合同,还损害了国家的利益的;
第二种情形是恶意串通好,并且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是其他人的利益的;
第三种情形是通过合法的形式来掩盖一些非法的目的的;
第四种情形是合同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的利益的;
第五种情形是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当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在合同当中,这些免责条款也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
一是显示出有失公平的无效。根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所规定,如果其中的条款中有一方免除,而另一方加重或者是排除另一方主要的权利的,都为无效条款。这种条款会造成当事人在事实上所享有的诉讼地位出现偏差和不平等,必须要确认其是无效的。
二是通过各种方式或者是手段订立了一些免责的条款,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是他人的利益的也是无效的。或者通过欺诈或者是胁迫与恶意串通等方式订立免责条款,并且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是其他人的合法利益的,都是无效的条款。
三是合同当中存在免责条款,但是并没有向对方的当事人进行详细说明或者是提醒其仔细注意的,都是无效的。当事人在不清楚或者是被迫接受了多项免责条款,是显然不公平的。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特意提醒对方仔细注意免责条款,并且进行详细说明,等到对方认可后才能正式生效。
四是会对当事人的人身造成伤害的条款无效。人身的健康和声明安全,是受我国法律的特殊保护的。它一般会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所以需要加以禁止。
合同不合法,即无效合同,可以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是返还财产应该适用于恢复原状的相关原则。对于那些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是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其标的物还符合行业现行或约定的标准可以继续利用的,在合同无效之后的处理,就不应该适用于返还原则了,而应该要按照折价来进行返还。如果说标的物已经被使用,并且无法恢复原貌或者是原来价值的,可以在原物的基础之上,赔偿其他损失。
二是对于那些主体不适格的无效合同应该要按照有效的来处理。如果是因为行为主体的资格不合格而造成了合同无效,但是合同已经完全履行或者是部分已经履行了的,应该要按照有效的合同来进行处理,因为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之后所产生的后果并没有因果上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