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耀,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福建鼎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夫妻离婚必须妥善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这直接关乎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那么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时应遵循哪些原则呢根据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明确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将被分割,但固原市的马女士在提出离婚诉讼后,接连遭到意外,其财产保全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丈夫得以在诉讼期间“成功”地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如今,马女士即将面临人财两空的境地。
马女士1996年经人介绍和在固原从事货运生意的管某结婚。婚后,两口子生活还算平静。丈夫管某经营有方,生意做得越来越红火,其名下陆续有了3辆大型货车,价值约90万元。
几年后,马女士和丈夫育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但由于丈夫常年在外跑车,对家庭照顾不够,加上马女士称丈夫在外边有了女人,并已同居,家庭矛盾逐渐增多。2005年12月6日,管某以“互不了解,性格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马女士向法院提出分割夫妻共有上百万元财产的要求,并提出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不久,丈夫管某主动撤诉。
2006年2月中旬,丈夫管某因故殴打马女士,后经法医鉴定,马女士受了轻伤。此事发生后,马女士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请离婚。同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但法院没有受理。2006年4月17日,原州区法院一审判决以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驳回马女士离婚诉讼请求。2006年5月16日,马女士向固原市中院上诉,中院以原判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原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就在原州区人民法院即将重审期间,管某将其名下价值百余万元的财产转移到其兄弟朋友名下。2006年12月8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以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为由,要求马女士就财产问题另行诉讼,判决此案中止。
如今,马女士和丈夫管某的婚姻已名存实亡,打了一年的官司后,她什么也没有得到,伤心之余,正在四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