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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的两个突出问题解析
交通肇事罪中的两个突出问题解析
  一、司法解释中的“死亡”是当场死亡,还是事故发生后7日内死亡,还是不受时间限制的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
  二、司法解释中的“财产直接损失”和“无力赔偿数额”中是否包含交通事故中伤亡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在内?
  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本案肇事驾驶员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需要一个正确的解释。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1991年12月2日)第三条规定:“在事故统计中,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统计范围不变动。死亡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案情:
  2008年的一天,在某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时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当即送往医院救治。受重伤的在事故发生后第11天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受轻伤的先后痊愈出院。在交通事故中这4个人的财产损失不足千元,但是,加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已经超过40万元。肇事驾驶员(个体户)只赔偿了不足10万元,还有30余万元无力赔偿。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超速行驶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该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
  请教:
  一、司法解释中的“死亡”是当场死亡,还是事故发生后7日内死亡,还是不受时间限制的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
  二、司法解释中的“财产直接损失”和“无力赔偿数额”中是否包含交通事故中伤亡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在内?
  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本案肇事驾驶员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需要一个正确的解释。
  专家解疑
  这里的死亡强调的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死亡的结果必须与交通肇事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不强调是当场。如果是医院诊治不力而导致死亡,则不符合刑法中规定的死亡。
  交通肇事罪中的财产损失是指物质财产损失,至于因交通肇事所产生的侵权债权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财产损失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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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耀——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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