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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车、超车、让车及停车


  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主要依照路权原则、安全原则、先行原则划分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笔者通过走访多年处理交通事故的老民警,总结出会车、超车、让车及停车四个方面不担当事项责任的绝招。
  一、会车不占线
  车辆在没有划分中心线的道路上相互交会时能否获得顺利通过与安全,这与道路的宽窄、视线的好坏、车速的快慢、横向间距的保持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其中注意保持横向间距、会车不占线是决定的因素。车辆在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又无限速标志且划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只要按规定的时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会车即可。但在没有划分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或在窄路、窄桥上会车则必须减速靠右通过。车辆交会时在何种情况下“礼让三先”,应严格遵守“因地、因事、因时”的规定,该让则让,该慢则慢,该停则停,使车辆交会时在空间上脱离接触而得以安全通过。
  二、超车不勉强
  超车能否顺利与安全,不仅决定于超车者,而且决定于被超车者,但首先决定于超车者。超车者必须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确保安全后从被超车辆的左侧超越”的原则,认真观察被超车辆的行驶动态、行驶速度、目测超车地段的宽度、路面状况、行人和其它车辆的举止,作出正确的判断,能超则超,不能超越切不可勉强超越。如果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情况下勉强超车或强行超车,因此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会加大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让车要减速
  在划分大小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同在小型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低速车种或低速行驶的同种车辆,遇后边驶来的高速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应视具体情况主动让超。在没有划分大小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低速行驶的机动车遇后边驶来的高速车发出超车信号时,条件许可的必须减速靠右让超。减速要减到既要尽量缩短超车距离,又不要影响后车的正常行驶;靠右要靠到既不危及本车和右边车辆行人的安全,又使超越车辆超越顺利。条件不许可时不要勉强让超,切忌故意不让、加速行驶或突然右驾方向,造成超车者超车困难处置不及,这些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四、停车要靠边
  机动车临时停车必须按顺时方向紧靠道路边缘线停放,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路缘石不能超过30公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某些路段设立禁止停车标志,只是特别提醒驾驶员此处不准停车,切不可认为未设立停车标志的路段就可以随意长时间停车而不受任何约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据此,驾驶员违反停车规定即构成了事实上的过错,引发交通事故后必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严惩。


来源: 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刘光耀——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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