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抢劫并杀人
2004年8月25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卜某伙同郭某(已判刑)将朋友游某约到某饭店吃饭,并于次日凌晨1时许将游某送回家中。随后,二人趁游某不备将游某控制住,在其家中搜出200元现金和存折、银行卡各一张,并逼迫游某说出密码。26日上午,被告人卜某因担心事情败露,遂用枕头蒙住游某的头部致其窒息死亡,后二人将郭某从银行提取到游某的7700元人民币平分并共同逃往外地,途中二人又将游某的小灵通以100元的价格卖掉。2006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将郭某抓获。在郭某的协助下,于同年3月22日将卜某抓获。
故意杀人怎么处罚
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抢劫罪判处卜某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一审判决后,卜某不服,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高院审理后,二审维持了南宁市中院的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认为,罪犯卜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捆绑等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卜某抢劫后杀人灭口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卜某系入室抢劫,并且在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卜某抢劫后杀死被害人,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09年1月13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南宁市中院将卜某押解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