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太平法庭调解了一起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后小孩抚养起争议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是辽宁省人,被告汤某是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人,两人于2006年3月认识并恋爱,同年11月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于2008年1月12日生育儿子杨甲,现杨甲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同居期间,因性格不合而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致使两人感情不断恶化,最终导致两人分居至今。为此,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的非婚生儿子杨甲随被告生活,由被告独自承担儿子的抚养费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另查明,原、被告同居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和债务。
经法庭审理后,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非婚生儿子杨甲随被告汤某生活,被告汤某自愿承担非婚生儿子杨甲的全部抚养费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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