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交通肇事
文章列表
交通肇事罪是否适用自首情节
  交通肇事罪是否适用自首情节
  [简明要点]
  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在交警设卡盘查中主动交待肇事事实,能否认定为自首情节。
  [案 情]
  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勐海县勐海镇曼真村委会曼打贺村**号。因交通肇事一案于2007年1月1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2007年1月15日晚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持有532822630718053号“g”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本人的云k****号上海—50大中型拖拉机由勐阿镇往勐海县城区行驶,行至海往线k28+400米处时,与由右侧快速进入公路的行人相撞,造成被害人岩*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杨**当即驾车离开现场,后在交警设卡盘查中,主动交待了肇事经过。经勐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审 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肇事后又驾车驶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在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有期限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杨**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玉伴(系死者岩*之妻)各种经济损失52641.20元。
  [评 析]
  自首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自首情节在刑法规定的罪名中普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此规定,对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一般要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还可免除处罚,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分子主动、积极投案,争取从宽处理,也易将其改造成不再对抗社会的新人。但交通肇事罪例外,即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分子不应认定自首情节,理由如下:
  一、交通法规明文规定了车辆驾驶员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此条款的规定,可以明确看出,车辆驾驶员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主动报警(报警时应如实交待肇事经过),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等候处理,这是法律规定车辆驾驶员必需履行的义务,而车辆驾驶员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就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相一致,因而,不能将车辆驾驶员履行法定义务认定为自首情节。
  二、刑法对交通肇事罪中的各种行为作了不同幅度的量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条的规定是针对车辆驾驶员在肇事后,履行了立即停车,主动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等候处理的法定义务,对其处罚应处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款条文本身就体现了从宽或者说从轻处罚的精神,若车辆驾驶员交通肇事后,履行了交通法规规定的立即停车,主动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的法定义务,又按自首处理,等于重复从宽处理,这就违背了刑法设立的不同法定刑的本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规定是对车辆驾驶员在肇事后,不履行立即停车,主动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等候处理的法定义务而逃逸时的量刑幅度,且逃逸行为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因而,车辆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事后投案,仍按逃逸处理,而不应认定为自首。
  三、对被告人杨**的处罚是否恰当的问题。
  被告人杨**交通肇事后,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在设卡的交通警察的盘查中交待了肇事的经过,仍应认定肇事后逃逸,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有自首情节是不正确的,量刑时考虑被告人杨**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并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且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故一审法院以交通肇罪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量刑并无不当。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交通肇事罪相关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肇事者负全责的20种情形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
交通肇事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来源: 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刘光耀——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13960769560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百色知名律师  宝应知名律师  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北京反欺诈律师  北京集资犯罪律师  北京金融诈骗罪辩护律师  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北京经济借款纠纷律师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北京土地纠纷律师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北京专业毒品律师  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大连刑事律师  东莞劳动律师  鄂尔多斯房产在线咨询律师  广州医疗过错鉴定律师  广州医疗侵权纠纷律师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海淀区刑事律师  海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合肥婚姻房产纠纷律师  合肥商事合同法律师  河源专业离婚律师  嘉定区涉外商务纠纷律师  金华教育合同诉讼律师  金华事故责任赔偿律师  静安区金融债务催收律师  九江知名律师  昆明企业并购与改制高级律师  昆山市离婚案件找律师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南昌资深律师  南京专利无效律师  南京专业追账律师  南宁房地产交易律师  宁波民商事合同纠纷律师  普洱市消费者维权律师  普陀区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律师  普陀区贪污犯罪律师  曲靖刑事律师  汕头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上海斗殴罪律师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上海公司合同法律师  上海海关犯罪律师  上海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上海破产解散律师  上海网络诽谤律师  深圳工伤请律师  深圳国有投融资公司律师  深圳和解协议见证律师  深圳涉外股权律师  深圳湾海关律师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深圳专业并购清算律师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沈阳工程建筑纠纷律师  松江婚姻律师  松江区侮辱诽谤罪律师  温州货款催讨律师  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徐州知名离婚继承律师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郑州强制执行律师 福州律师 福州律师所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6076956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