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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概念。成立是指要约和承诺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协商一致;生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形式合法),依法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成立与否纯属事实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该合同是此合同还是彼合同(即合同的类型化),以及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其判断结果,只有成立与不成立两种;合同生效与否为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其判断结果,为有效、无效、效力未定、可撤销四种。合同成立当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但要约人与承诺人的权利义务仍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成立的合同嗣后无效,或被撤销,合同虽已成立,但其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而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则不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意志,因此,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合同没有成立当然不存在有效无效的问题;合同成立了,但不生效或无效,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和审判实践上,都不能把成立和生效混淆起来”。
    我国过去的立法均将合同成立和生效联系在一起,规定合同成立即生效,如原经济合同法第6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57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导致实践中将二者混淆,成立和生效不分。担保法首次将成立和生效分开,规定以城市房地产等设定抵押,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但对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一方不履行登记义务如何处理,没有规定。合同法系统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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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耀——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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