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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非法买卖硫酸盐酸获刑
自己没有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明知买方也没有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仍然非法买卖盐酸、硫酸牟利。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山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杨某山在未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从浙江省衢州市非法购买盐酸11.2吨,而后将购来的盐酸按一定比例稀释,以草酸的名义对外非法出售。2011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山在明知对方没有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先后非法出售2至3吨盐酸给江西省广丰县某工程项目部,从中牟利。

2012年7月,被告人杨某山非法向江西省铅山县某公司购买硫酸8至9吨,之后在明知对方没有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非法出售400多公斤硫酸给江西省上饶市某铝制品公司,从中牟利。

被告人杨某山非法买卖盐酸13200千克,硫酸8400千克,共计21600千克。

另查明,2012年4月17日,被告人杨某山在配合公安机关检查时,主动交待其犯罪行为,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查台帐、库存情况及扣押涉案物品,应当视为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山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山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非法销售的盐酸、硫酸主要用于工地施工,未用于制取毒品,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刘光耀——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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