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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难分 法官依法断曲折
“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何确定?两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各应负责赔偿原告多少经济损失?这都是非常复杂的。”炎陵法院王家渡法庭庭长孟平山感慨的说道。2月19日,炎陵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中国天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中心支公司、苏文分别赔偿原告春鸾、王勇、王娟、王姜420 000元,203 664.8元,并驳回原告关于云凤(死者的养母)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原告春鸾、王勇、王娟、王姜分别系死者自平(1960年12月9日出生)妻子、女儿。2011年10月17日10时30分,被告苏文驾驶本人所有车牌为京n0001号轿车由炎陵县县城方向往炎陵县鹿原镇镇政府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x064线8km+950m(炎陵县鹿原镇镇政府门口路段)左转弯时,致相对方向直行的自平驾驶的湘b0002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紧急措施过程中,摔倒后向前滑行,致自平与车牌为京n0001号轿车相撞,造成自平身受重伤。自平受伤后,被送到炎陵县河西中心卫生院检查,后转入到炎陵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当日又转入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重症监护病区住院治疗。经医院确诊为:1、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2、高位截瘫;3、l1椎体骨折;4、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术后;5、脑震荡。在重症监护病区住院43天后,于当日转入到湖南省马王堆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在该医院住院86天后,又转入到炎陵县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12年3月31日,自平在炎陵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呼吸衰竭窒息死亡。自平共住院治疗167天。自平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期间,由原告春鸾护理;在湖南省马王堆医院和炎陵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由原告春鸾和王姜护理。原告为自平治伤共花费住院医疗费492 065.61元、门诊挂号检查、院外购药713.4元。2011年10月25日,炎陵县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苏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自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苏文共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00 289.4元,被告中国天寿财保大安市中心支公司预付赔偿原告6 0000元。

  被告苏文所有和驾驶的车牌为京n0001号轿车于2011年7月2日向被告中国天寿财保大安市中心支公司投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保险额为300 000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及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为一年,即2011年7月2日零时起至2012年7月1日24时止。

  另查明,在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时,自平养母云凤尚在,当时已达79岁。云凤没有其他子女。2012年3月23日,云凤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刘光耀——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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