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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男子私倒电瓶液 污染环境被判刑6个月

江苏一男子私倒电瓶液

澎湃新闻讯,一个废旧电瓶,倒掉电瓶液与不倒电瓶液的收购价相差5元。为多赚钱,在江苏常熟从事废品旧货收购生意的张某,把含有重金属有毒物质的电瓶液倒在土坑里,恰巧被路过的执法队员逮了个正着,并当场查获100余只电瓶。

澎湃新闻记者从常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11月16日,该院宣判了这起案件:张某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款一万元。但这种污染环境的行为,却只判刑六个月,这是为什么呢

这起案件发生在今年8月5 日。当天上午,张某开着江淮牌轻型卡车,辗转多个地方收了近百个废旧电瓶,回到住所装上以前收来的电瓶,正准备运往无锡卖掉。

据判决书显示,由于有六、七个电瓶需要倒掉里面的电解液,如不倒掉售价将少赚5元。于是,他将卡车停靠在离住所不远的一家服饰厂西侧路上,轻车熟路地来到一处荒地,把铅酸电瓶里的电解液倒在土坑里。正当倒第三个电瓶的电解液时,被常熟市尚湖镇综合执法局队员发现并制止。

污染环境被判刑6个月

常熟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倾倒的电解液中含有铅、铬、镍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且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此外,张某在庭审中还陈述,7月、8月两个月内,他在同一地点分两次共倾倒了6只电瓶,重约30斤的电瓶液。

为此,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款一万元。

法律知识普及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来源: 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刘光耀——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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