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涟源矿难瞒报
娄底市17日晚紧急召开市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处理涟源市祖保煤矿“2·14”瓦斯爆炸事故冒名顶替瞒报遇难矿工事件,决定对负有责任的涟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梁小兵,市政府副市长谭付民和负责事故下井人员人数核对工作的涟源市安监局局长肖笑华立案调查。
2月14日1时37分左右,涟源市祖保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据官方当时通报,截至15日8时,事故已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
2月16日,娄底市在祖保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救援处置过程中核定伤者身份时,发现1名伤者身份存疑。娄底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立即专题研究部署,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经核实,祖保煤矿采用冒名顶替方式,瞒报1名遇难人员,实际遇难人数10人。
公安机关已对组织或参与冒名顶替遇难矿工事件的祖保煤矿刘某某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性措施。
娄底市委常委会议要求,专案组要以对党绝对忠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继续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地开展事故调查和瞒报事件的立案查处工作,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涉案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涉及到谁,无论涉及多少人,绝不姑息,坚决一查到底。(行为或涉嫌违法犯罪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与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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