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张某今年15岁,是某职业学校学生。2010年3月15日上午,张某在闲逛时碰到好友乔某,闲谈中张某得知乔某刚刚替其母亲提取了人民币4000元,带在身上,遂产生了邪念。
张某知道乔某酒量很差,于是主动邀请乔某一起吃中午饭,在饭桌上拼命向乔某敬酒,并多次趁乔某不备偷偷将自己的酒倒掉,故意将乔某灌醉,趁机拿走了乔某背包中的4000元钱和一部手机。近日,张某因犯抢劫罪被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外使得被害人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的方法,如催眠,在饮料中加入麻醉剂,和本案中用酒将人灌醉都属于此类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抢劫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张某虽然不满16周岁,但是也需要为其用酒将人灌醉,劫取财物的抢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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