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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交通肇事案中应当如何推断因果关系
「案情」
2005年4月5日晚,李某与周某在朋友处饮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同方向后方姜某驾驶的大货车从慢车道进入快车道行驶,在并道过程中,司机李某判断失误,造成所驾驶的轿车右前部与大货车左前轮相撞,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周某被甩出车外后,被其他过往车辆拖带至一公里外并辗压致死。
经司法医学鉴定,周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及肢体挫碎死亡。经现场勘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酒后驾车超速,且该车灯光照射系统不合格,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
「分歧意见」
审理中,对交通肇事事故责任认定及被告人李某、责任人姜某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无异议,但对被告人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造成两车相撞,致使其车内被害人被甩出车外,又被其他过往车辆拖带辗压致死。被告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虽负事故主要责任,但是,司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周某系被其他车辆(下落不明)拖带辗压致死。那么,被害人被甩出车外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或死亡,均存在可能性,不能得出被害人被甩出车外一定会被其他车辆轧死的结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评析」
本案中,最关键的是如何推断李某的过错行为与周某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在客观方面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事故责任认定),二是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而这个 “严重后果”必须是致害人的过失行为导致的必然结果,也就是说,过错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必须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事实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驾车,肇事后将被害人甩出车外,这是客观事实,但这一客观事实是否一定会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答案却不是唯一的。设想,如果被害人被甩出车外的同时,没有其他车辆驶过,被害人可能毫发无损,可能会造成轻伤,可能重伤甚至死亡。这就表明,被害人被甩出车外并不必然带来死亡的结果。
来源: 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刘光耀——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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