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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财夫妻借妻子工作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罪判多少年?

贪财夫妻借妻子工作挪用公款

200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东方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留学二部担任出纳员的被告人许某某与无业男子被告人覃某登记结婚。同年4月至2003年10月间,被告人许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采用收入不入账和提款不入账的方法挪用单位公开70余万元。事成后,被告人许某某与覃某二人将赃款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及享乐。在得知被告人许某某工作部门核对账目时,两名被告人又再次作案,将许某某所在单位的15万元存款单兑现后,潜逃至深圳、桂林等地。2005年10月,被告人许某某投案自首,鉴于其已身怀有孕,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007年,在被告人许某某的协助下,被告人覃某抓获归案。

挪用资金罪判多少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作为被害人东方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出纳员,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公司资金70余万元,超过三个月未退还,数额巨大,已构成了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覃某与许某某夫妻二人,对赃款挪用及消费具有共同意图,属于共同犯罪,亦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决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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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耀——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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