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劫持出租车司机
2009年11月28日,被告人胡某与被告人吴某系同学,被告人崔某与胡某系同事。2009年11月29日,胡某为见女友风光,在吴某的提议下,联系崔某一起来到江苏省无锡市抢劫车辆,在吴某的指使下,崔某购买了3把用于抢劫的刀具。
下午4时左右,在吴某的指使下,崔某叫来一辆“黑车”,三人上车后实施抢劫,被害人车辆驾驶员反抗后逃离现场报警,三被告人驾车逃窜,后因车辆故障弃车逃跑。2009年11月30日,被告人胡某、崔某投案自首,随后,被告人吴某被抓获。
抢劫罪应该怎么处罚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崔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公民汽车,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崔某、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自首,且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崔某、胡某均以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千元、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