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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理财填补挪用亏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处罚

1997年至2005年,徐某在担任浙江省丽水地区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交易营业部副总经理期间,两次擅自挪用客户资金投资上海志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丽水保龄球馆。不仅如此,胆大妄为的徐某还挪用单位的资金来进行个人投资和归还自己的欠款,金额达1300余万元。投资失败后,为了填补其挪用的公款,铤而走险的徐某向客户声称该营业部可以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用保本高息的承诺吸收客户资金达2。37亿余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作为营业部主要负责人,以营业部名义与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国债回购等协议,并承诺保底和支付固定收益,这种行为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吸存对象是不特定人员,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且应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无法退回,其行为又构成挪用资金罪,对徐某应两罪并罚予以惩处。法院鉴于被告人徐某能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部分赃款,故从轻予以处罚。

2009年3月13日,法院对徐某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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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耀——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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