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车贼因饮酒过度睡驾驶室被抓,盗窃未遂如何认定
被告人张某系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农民,小学文化,2005年8月至2010年11月,其先后三次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刑1年,行政拘留10日和劳动教养1年。出狱后的被告人张某仍不思悔改,于2012年4月3日,借着和几个朋友聚餐喝酒的酒劲儿,撬开了该县许家沟乡赵某停靠在路边的农用三马车,因饮酒过度,被告人张某酒劲儿发作竟在该三马车驾驶室内睡着了。2012年4月4日凌晨5点半,车主林某欲驾车外出时发现了在被撬的车门及驾驶室内睡觉的被告人张某,遂即报警,张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农用车价值34331元。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2012年7月25日,安阳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