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首 页
律师介绍
律师专长
刑事动态
合同担保
抵押担保
合同常识
刑事法规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交通肇事
栏目导航
刑事动态
合同担保
抵押担保
合同常识
刑事法规
交通安全
交通法规
交通肇事
刑事案例
房产纠纷
经济犯罪案例
合同效力
合同法规
文章列表
逃逸导致死亡 案例
2017年12月6日
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逃逸导致死亡 案例
案情介绍:2001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桑塔纳出租汽车,沿本市汉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南昌路时,撞上了一辆同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致使三轮车上的骑车人孙某某被撞倒在机动车道上,被告人罗某某即驾车逃离现场。二三分钟后,已经苏醒并正在爬起来的孙某某被高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再次撞倒并当场死亡。
检察机关对罗某某提起刑事诉讼,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有交通肇事嫌疑,提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罗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但提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大货车的撞击,大货车司机对被害人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逃逸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无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造成被害人孙某某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被随后驶至的其他车辆撞击并当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违反了《某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8条及《某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57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处罚。没有被告人罗某某的逃逸行为,就不会发生后车撞击倒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人孙某某并致其死亡的后果,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罗某某对被害人家属已作了经济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大卡车的撞击,原审对其量刑过重。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逃逸的行为并没有产生孙某某因得不到抢救而自然死亡的结果,而是因为高某某的行为才发生了孙某某死亡的结果。罗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有联系,但不是原因,只有高某某的行为才与最后结果产生了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审对罗某某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条文不当,导致量刑畸重。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罗某某有自首情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交警支队出具的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此交通事故分为两段,前段即罗某某将被害人撞伤后逃逸,被害人与被告人负同等责任;后段即大货车驾驶员高某某将被害人撞死,罗某某负主责,高某某负次责。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人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但由于罗某某的逃逸,导致被害人又被其他车辆撞死,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有联系。但是,被告人罗某某撞击被害人的人力三轮车致被害人倒地后,被害人已经在慢慢爬起,这说明被告人的逃逸行为并未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自然死亡的结果,而是在负有过错责任的高某某的介入下,才产生了被害人被撞死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故被告人罗某某不应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而应承担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案发后,虽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罗某某在接到单位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单位向公安人员交代了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正确,应予采纳。上诉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案例分析】
根据《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都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二者适用的情形不同。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逃逸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而本案中在罗某某逃逸和被害人死亡之间则又插人了另外一个强有力的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即高某某在被害人已经挣扎着爬起来时将其撞死。
一个人的预见力所及的范围是他的理性能够控制的范围,如果他能够预见一定事实的出现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他仍然采取了某种行为,使被害人置于受该事实影响的可能性中,他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甲在人流拥挤的集市上将燃烧的爆竹扔向乙,乙又扔了出去,炸到了丙,甲要对丙承担责任,虽然甲的行为没有直接导致丙的损害,但甲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能够预见到爆竹可能被乙扔出去炸到别人。相反,如果甲将乙撞伤,赶忙把乙送往医院治疗,医生由于误诊发生医疗交通事故,导致乙死亡,则甲不应承担乙死亡的责任。医疗交通事故并不是医院工作中的正常情况,正常情况下是无法预见的。
本案就类似于第二种情况,罗某某将被害人撞伤后逃逸,他应该能够预见到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的结果,但是又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从而将被害人撞死则纯属巧合,超出了正常人的预见范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以罗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对其定罪量刑是更为公正的。
【律师提示】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来源:
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律师介绍
案件委托
专长领域
相册影集
联系方式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刘光耀——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13960769560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巴州知名婚姻家庭律师
巴州资深律师
百色知名律师
宝应知名律师
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北京金融借款纠纷律师
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北京猥亵儿童罪辩护律师
鄂尔多斯房产在线咨询律师
佛山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广州医疗事故纠纷律师
广州医疗损害赔偿律师
海曙区婚姻财产纠纷律师
合肥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律师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昆明企业并购与改制高级律师
宁波民商事合同纠纷律师
普洱市消费者维权律师
陕西离婚律师
上海斗殴罪律师
上海破产解散律师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沈阳工程建筑纠纷律师
松江婚姻律师
威海公司业务律师
威海知名民事律师
温州毒品案件律师
西安离婚律师
孝感离婚纠纷律师
孝感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徐州知名离婚继承律师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盐城房屋买卖纠纷律师
盐城合同纠纷律师
盐城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盐城经济借款纠纷律师
盐城离婚财产律师
郑州房地产建筑工程律师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郑州强制执行律师
福州律师
福州律师所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6076956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