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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出奇招驾车并行他车实施盗窃被判刑
两名男子苦思冥想,寻找盗窃的最佳方法,终于他们想到了通过驾车与他车并排行驶用刀割断拉货车上的缆绳的方式,实施盗窃车上的财物。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审结了此案,以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分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和一年四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和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7月20日晚,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和他人一起驾驶小货车来到邳州境内,尾随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一辆牌号为苏CV272×的半挂车,至250省道邳州运河北大桥段,采取并排行驶的方式,割断货车上的缆绳,窃得刘某某车上的大豆15袋计1800斤。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680元。事隔一日晚,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和他人一起又驾驶小货车,尾随被害人季某某租用的一辆小型货车,在同一地点,同样采取割断缆绳卸货的方式,窃得季某某车上的大蒜4袋计200斤。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730元。又事隔一日晚,被告人倪某某和他人一起再次驾驶小货车尾,随被害人薛某驾驶的一辆牌号为苏CR353×的蓝色货车,至250省道邳州新城客运站东200米处,又故伎重演割断货车上的缆绳,窃得薛某车上的大蒜20袋计1600斤。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840元。

  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在山东省苍山县二庙镇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倪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5840元、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54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倪某某涉案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涉案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退赔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刘光耀——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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