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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定前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
【二手房案情简介】
      龚先生一家准备从外地迁回上海定居,打算购买远房亲戚王先生的老房子。王先生也乐意帮亲戚解决住房问题,就答应以优惠价48万元把房子卖给龚先生。双方很快签了房屋买卖协议,但要等房客冯先生三个月租期满了再交房。冯先生两年来一直承租王先生的房子,双方的租赁合同还经房地产租赁登记机构备了案。听说王先生要卖房子,价格还比较优惠,冯先生就提出愿意出同样的价钱或是稍高一点的价钱买这套房子。王先生说已和龚先生签订了协议,就婉言拒绝了冯先生,还提醒冯先生租期届满后要及时搬出,别让自己在亲戚面前失了信。冯先生心里觉得很不舒服,在租期届满后并未搬走。龚先生和王先生多次同冯先生交涉,但都没有结果。租期届满后一个月,龚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冯先生搬出,但冯先生则提起反诉,要求法院确认其有优先购买权,王先生和龚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调解结案。
     
【房产律师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32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2、卖方前如房屋仍在出租一定要书面通知承租人,在承租人确认在同等条件下不予购买,才能和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则造成二手房买卖无效,带来损失。


来源: 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刘光耀——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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