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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争车位动手伤人构成犯罪被判刑

2013年5月12日23时许,崔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物流园门口附近因停车位问题与张某发生矛盾,后崔某与张某、刘某互殴,互殴中崔某造成张某手部及刘某鼻子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崔某于2013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6月14日经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26日,崔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通州区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同年3月1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崔某是北京某公司的小车司机兼文员,该公司目前与另一物流公司使用同一块场地停车。2013年5月12日晚上9、10点钟,由于崔某所在公司的一辆中型货箱车停在大型停车位,物流公司的保安张某找到崔某,要求他挪车,空出个大车位。崔某说不会开车,没有司机。保安说你有车钥匙,我帮你找司机。崔某让保安找另外一个人解决,他就离开了,车位没有让。当天夜里11点多,张某又碰见崔某,跟他说司机找好了,希望他配合让出一个大车位。崔某说车钥匙被别的司机要走了,保安再次说希望他配合,崔某说别罗嗦并骂保安。保安制止他,他还骂,双方就打了起来,后该物流公司的另一保安刘某也来帮张某的忙,三人就打在一起,结果互殴中崔某造成张某手部及刘某鼻子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伤。近日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崔某因为争车位这点小事就与他人动手,结果吃了刑事官司实在不值呀!


来源: 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刘光耀——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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