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是北京某公司的小车司机兼文员,该公司目前与另一物流公司使用同一块场地停车。2013年5月12日晚上9、10点钟,由于崔某所在公司的一辆中型货箱车停在大型停车位,物流公司的保安张某找到崔某,要求他挪车,空出个大车位。崔某说不会开车,没有司机。保安说你有车钥匙,我帮你找司机。崔某让保安找另外一个人解决,他就离开了,车位没有让。当天夜里11点多,张某又碰见崔某,跟他说司机找好了,希望他配合让出一个大车位。崔某说车钥匙被别的司机要走了,保安再次说希望他配合,崔某说别罗嗦并骂保安。保安制止他,他还骂,双方就打了起来,后该物流公司的另一保安刘某也来帮张某的忙,三人就打在一起,结果互殴中崔某造成张某手部及刘某鼻子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伤。近日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崔某因为争车位这点小事就与他人动手,结果吃了刑事官司实在不值呀!
来源: 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