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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抢劫又杀人,盗窃抢劫怎么处罚?

合伙抢劫又杀人

2008年4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伙同樊某先后在奉节县永安镇盗窃4辆摩托车,并抢劫陈某1摩托车一辆、手机一部以及100元现金。此后,张某还单独在公平镇盗窃王某摩托车一辆。2008年7月3日凌晨,为谋取钱财,张某、樊某携带作案工具,谎称到巫山县龙王淌为由要求陈某2驾驶摩托车送行,后三人行至龙王淌附近时,张某、樊某拔刀恐吓陈某2并将其手脚捆绑,张某还用刀连捅陈某2腹部,造成其腹主动脉破损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二人抢走陈某2手机一部和90元现金,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盗窃抢劫怎么处罚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作案两次,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张某单独或伙同樊某盗窃作案6次,盗窃金额20116元;樊某伙同张某盗窃作案4次,盗窃金额14416元,均系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均犯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2009年1月12日,重庆市二中院一审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樊某判处死刑,樊某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赔偿死者家属附带民事赔偿60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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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耀——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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