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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仓储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怎么确定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对于生意人来讲仓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合同之一,而签订仓储合同的时候很多人并不懂得它的流程,也不知道签完后是不是就立马生效,或者是还有要规定生效时间等问题,那么,仓储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怎么确定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刘光耀律师,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福建鼎飞律师事务所,不但拥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擅长于解决各类与交通事故相关纠纷,职业多年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企业和当事人高度认可。

仓储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

  大宗货物的储存,先由存货方提出委托储存保管的计划,仓管方根据自己的仓储能量,与存货方共同协商,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零星货物的储存,可以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合同。

  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应尽量使用全国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或统一规范的仓单。

  签订仓储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

  1、管人和存货人名称或姓名、住所;

  2、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件数及标记;

  3、验收项目及验收方法;

  4、入库、出库手续;

  5、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6、储存场所及保管方法;

  7、储存的时间;

  8、仓储费的支付;

  9、货物的包装要求;

  10、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

  11、合同或存单签发人、签发地和签发日期;

  12、违约责任;

  13、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4、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怎么确定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也有的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这种主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为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无论是存货人还是保管人都有商业营利的需要,特别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储存、保管货物为业。保管人接受仓储物予以储存,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双方就是一种交易行为,如果规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不利于这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本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刘光耀律师 福建福州知名律师,承办交通事故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来源: 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Tags: 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签订流程,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刘光耀——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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